天津市风景名胜区内严禁开山修坟立碑等活动

http://www.sina.com.cn 2007年10月28日08:00 每日新报

  新报讯【记者 李海燕】从现在开始,不论本市的市级风景名胜区还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,都严禁开山、采石、修坟立碑等4类活动。记者昨天从市有关方面获悉,市政府已经制定出台《关于加强我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》,指出风景名胜区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市级风景名胜区。风景名胜区都是稀有的、不可再生的资源,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比较集中,并且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,在改善生态、保护资源、丰富群众文化生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。

  本市明确规定:在风景名胜区内,禁止开山、采石、开矿、开荒、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、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;禁止修建储存爆炸性、易燃性、放射性、毒害性、腐蚀性物品的设施;禁止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画、涂污,乱扔垃圾;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,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、招待所、培训中心、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,已经建设的,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,制定拆迁计划,逐步迁出。

  此外,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、索道等重大

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,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。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以外范围进行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,要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,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。设置、张贴商业广告,举办大型游乐活动,改变水资源、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等,都要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。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的建设活动,施工单位要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,并采取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、水体、林草植被、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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